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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民有建房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11-10 01:03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周日,浙江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服务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的审批。《指南》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住宅设计方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于恒四号工地确定(放样)、农村住宅竣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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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浙江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服务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建设的审批。《指南》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住宅设计方案确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于恒四号工地确定(放样)、农村住宅竣工验收等。定义为农村房屋建设应当只使用原宅基地、库嘎吉等村内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用或者只少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农村房屋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施工顺序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房”制度,新建房屋时拆除旧的。

《指南》明确了农民建房的服务流程:村民提交书面申请,提交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政府、街道服务机构或通过浙江省政府服务网络提交申请材料。乡(镇)政府、街道服务机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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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服务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委托其发放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和街道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村民建房放样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测量并发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同时,加强施工巡查,派人员加入监控并形成记录。

房屋建成后,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检查宅基地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高度使用,房屋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平面图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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